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游戏:mac版quake 4来啦

啥时候还还不确定,但是肯定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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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

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纽士巴(newsbar) on 5/24/09

"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

1734年,美国的一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这样说,当时,他在一桩诽谤案中为《纽约周报》辩护,因为这份报纸屡屡使用尖酸的语言"攻击"英国殖民当局,政府官员把这家报纸告上了法庭。

安德鲁・汉密尔顿的锋芒不比《纽约周报》逊色,他说:"正是那些人(指政府官员)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的人民,才激起人民呐喊和控诉,他们又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维护新闻自由的案例,也是第一个成功的判例,殖民当局不得不败在争取新闻自由的美国人面前。此后的《独立宣言》,虽然没有一个字提到新闻自由,但它对政府的定位,却明明白白地把它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在那个年头,美国的开国元老们已经注意到了新闻的价值,并且认为,新闻是人民监督政府的强有力手段。

"但是,当滥用职权和巧取豪夺的行为连绵不断、层出不穷,证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样的政论,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美国的传媒体制》,辜晓进著,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12月)

人民的"自由权"不可剥夺,显然,这正是新闻自由的根源所在。

出版和言论的自由哺育了美国的媒体帝国,美国的价值观凭借着庞大的媒体网络,源源不断输送到全球各个角落。当被问及普通美国人"你最骄傲的事物",除了星条旗白宫等等,许多人还会提到美国的新闻自由,或许,自由的新闻让美国人感觉到自身的强大。

有部美国纪录片,叫《美国,从自由到法西斯》――美国和自由并列大概没有问题,怎么可能跟法西斯挂上钩?比较好奇。不过,也正是这种看似非常过分的自由,让美国事实上不会跟法西斯并列在一起――一个国家的自信,就这样树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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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人才好升迁 美警察部门续向华裔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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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界日报》 2009-05-24 21:07:42
在经济不景气冲击下,美国南加州公司行号纷纷裁员,连一向被华人视为铁饭碗的政府公务人员,也面临裁员命运。唯一不受影响的是警察部门,持续向华裔青年招手。

  报考警员基本条件为19岁以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美国公民、加州居民、无重罪前科等背景,此外报考者须通过笔试、体能、测谎、健康、面试等测试。

  成为正式警察后,薪水及福利方面则因学历、背景、专长而有所不同。高中学历起薪就达5万多元,大学学历起薪6万元,还有医疗保险、401K账户与退休金,每年加薪。

  若具有双语的优势,除了享受2%至5%的额外津贴外,还有许多好处。洛杉矶市警局城中分局巡官陈锦雯表示,由于各警局华裔及其它背景的警员相当缺乏,通常毕业后可直接调往与背景相同的区域服务。负责招募华裔警察的洛县警官刘彦君也表示,具有双语能力的人才也比一般警察有较多升迁机会。

  以往有些华人认为警察工作危险性高,且常面对黑道等诱惑,不愿让孩子加入警队。但是这个观念已慢慢消失,近年南加州各警局出现愈来愈多华裔警察。警察学校毕业的亚太裔警员从原有的5%成长6%,达到11%。

  来自中国广东的陈凯中(Kai
Juan音译)表示,自己平常喜欢帮助别人,深感亚裔小区很需要帮助,便决定报考警校,当警方及亚裔小区的桥梁。也有不少人因为经济因素"投笔从警",来自香港,38岁的姜子文拥有财经硕士的高学历,因金融风暴冲击,选择担任收入稳定的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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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一

于 09-5-21 通过 追�堂 作者:萧瀚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一:

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

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应反对

萧瀚

中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是月朦胧鸟朦胧的玩意儿,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上述规定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非律师辩护----都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司法程序。换句话说,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在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方面,诉讼权利不是平等的;再换句话说,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侦查有特权!什么特权?就是控制证据材料的特权,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其筛选过程没有任何监督。

以宪政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原则看,具有司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应该与该公民的辩护人共享司法资源,这其中就有最关键的证据材料。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极其无耻地公然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由控方独享司法资源,由控方完全单方地全面完整地掌控证据材料。辩护人只有在控方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就控方给定的证据螺蛳壳里做道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唯一可能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控方的技术性失误,幸好中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并没有那么敬业,不然的话还有哪个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有活路?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

在震惊社会的邓玉娇事件中,目前警方通报的内容和最初的消息之间存在很大出入,警方的立案侦查方向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最初的消息却显示着明显的正当防卫特征。于是,这起案件的争点就指向一个问题:邓贵大等三人对邓玉娇所作所为到底是正在发生的强奸未遂案,还是一般性的服务供需矛盾?

这样的争论在单独由警方控制下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显然,调查结果取决于巴东县政府打算把这个案子做成什么案件!

调查此案的巴东县公安局毫无疑问听命于县政府领导,现在既然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作为立案基调,在律师无法介入案件侦查阶段这一前提下,也就是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能相信他们对邓玉娇任何不利的指控吗?

答案很简单,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刑法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正当程序配合,这"无罪推定"只是人权的纸上富贵,而目前就是这样的状态。

鉴于上述,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是:巴东县政府会不会出于本位利益,在尊重民意的假象下,不断抛出各种说法,敷衍民意,误导民意,最后将邓玉娇推上死刑定罪的道路(或者把她鉴定成精神病人,坐另一种甚至可能更可怕的监狱)----而律师则受制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望证据兴叹。

2009年5月22日於追�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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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岩:邓玉娇案的实质是突破了社会心理承受的底线

随着官方态度的明朗,鹦鹉学舌却自称尊重法律和理性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些人标榜冷静、客观、理性,好像理性就是他们家养的一条狗,只会跟着他们跑。说什么"不要干涉独立办案"、"不要被激情掩盖事实"、"回归司法才能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什么叫做"回归司法"?邓玉娇难道不是一直被"司法"着吗?难道不正是因为司法不公,才激起舆情激愤、积极介入吗?

这些伪理性主义者不管自称是什么专家,懂多少法律,他们都回答不了一个最简单的问题:除了拔刀反抗,邓玉娇还能怎样?难道只有顺从强暴,才符合所谓法治对公民的期望吗?

要么顺从,要么反抗而获罪,如果一个社会只让弱者拥有这两种选择,那么这不仅是邓玉娇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整个时代的悲哀,是法律本身在犯罪,在颠覆先于且高于一切法律的人类普遍正义法则。舆论所谓"非理性"的积极介入,就是要挽救这种悲哀,制止这种犯罪。

当然,巴东公安局并不认为邓玉娇还需要什么其他选择,所以他们毫不迟疑地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甚至就连"防卫过当"也不予考虑。或许在他们看来,玩了就玩了,奸了就奸了,官人们看得起你,你应该高兴还来不及,怎么还需要"防卫",还需要"反抗"?

不由得想起了林冲、吴琼花与白毛女,如果他们现在还在,看到这样的事,不知道心里会怎么想?或许,只有到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人们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有一个词叫做"逼上梁山"――那是一种完全没有了指望的绝望,因为它突破了"总要给老百姓留最后一线活路"的最终底线。

对此,巴东县公安局及一些鹦鹉学舌文人却轻描淡写说"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许他们的意思是,因为他们经常干这种指鹿为马的勾当,所以才觉得"普通"。实际上,近年来这种"突破底线"的事情确实也并不罕见,但像这样公然诬良为罪,在众目睽睽之下还坚持要突破底线的,却是闻所未闻――这才是民意激荡的理由。

在巴东案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的表现似乎不合情理,颇耐人寻味。案件一发生,公安人员似乎就认定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马上把邓玉娇控制起来,关到精神病医院;而对于另一种可能"强奸未遂",不但不查不问,而且听任有关证物失效或消失,既不保护,也不取证。这种迅速而坚决地倾向于某一方的立场表现,令旁观者不能不感到奇怪。套用巴东县公安局长的话说:从常理看,公安人员为什么要这么做啊?他们有什么理由要急着出演这种反派角色?难道他们与邓玉娇有仇,与邓贵大有亲?

笔者相信,这些公安人员与邓玉娇"无仇",因为后者还不够格――如果有仇,邓玉娇早就在巴东呆不下去了。此案过后,纵然邓玉娇能获无罪释放,一下子惹恼了这么多"大人物",相信她也不敢再在巴东呆下去了――却不妨假设他们与邓贵大"有亲"。按照许多地方的类似情况,不妨如此来推测案情:像洗浴中心这种色情场所,必定是由当地公安人员"罩"着的。

而邓贵大等人,则是洗浴中心的常客和贵宾。案件发生后,首先赶到现场的,当然是"罩"着洗浴中心的当地派出所。无论是从同镇官员官官相护的潜规则出发,还是从保护洗浴中心的贵宾、以维护保护者的"职业声誉"这一需要出发,派出所都必然倾向于邓贵大们。派出所进行了最原始的处理后,案件交到县公安局。一方面,县公安局会受到派出所上交的第一手材料或汇报的第一印象的影响;另一方面,公安局领导或者也在洗浴中心入了股,至少接受了进贡,于是他们也顺理成章地站在了洗浴中心及其贵宾一边。

关键在于,事先谁也没料到事情会闹得这么大――不就是一个弱女子,家里几个老农民吗?挥挥手就摆平的事。再硬的刺头,也经不起铁手铐。咱爷们办事,什么时候要讲究这么多呵?他们大概没料到,这个时代有一种东西叫做网络,它可以把无数弱者与草民的声音汇聚起来,形成惊涛骇浪。事情闹大后,初一已经做了,只好接着做十五。不然,利益纠缠下更加不好交代。这应该就是巴东县公安局一开始就采取反派立场,并且死硬到底的原因。

当然,以上情形还只是一种推测。但这种推测依据的是普遍人性与中国国情,至少比巴东县公安局"故意杀人"的定性要靠谱得多。也因此,要合符正义与民心地处理好巴东一案,除必须以"强奸未遂"作为调查主线外,还可以顺便查查当地警察包庇、入股色情场所的案件。这样一来,或许案情能够较快水落石出。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此案会不会这么查?由谁来查?

发表评论请点下面原文链接 : http://www.china-week.com/html/5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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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决权、钱、民冲突刻不容缓

[郑永年] (2009-05-26)

很多迹象表明,中国的社会冲突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年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人们大多关注的都是群体性事件。各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
事件当然是中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笔者也曾经对此作过很多讨论。

本文想从权、钱、民之间,也就是权力、资本和老百姓之间的对立来理解中国的社会冲突。尽管这三者之间的对立出现初期可能是个体对个体,但最后往往导
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权、钱、民经处于高度对立状态

首先应当认识到,在中国,权、钱和民已经处于一种高度的对立状态。民和钱的对立已经有很多年了。最近在浙江杭州所发生的富家子弟飙车撞死浙江大学生
而引起的民愤,非常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类似这样的案例可以说是很多年前的"宝马"事件的延续。在民与钱的对立中,钱成了社会非正义的代名字。

民与官的对立的例子更多。最近湖北省巴东县一名乡镇官员在娱乐场被女服务员刺死,引出了中国社会普遍的对这位女服务员的支持和对被刺官员的谴责。再
如北京律师在重庆被警察殴打而激怒同行律师等等案例,说明了这种情绪。

早些时候在上海所发生的杨佳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形。在杨佳案中,尽管警察也是受害者,但民众的情绪都倒向杨佳一边倒。无论是民与钱的对立,还是民与官
的对立,在这些案例中都表现在一种强烈的民愤,是一种积累了很久和浓缩了的集体愤怒。

很显然,这种民愤如果不能得到化解,就必然演变成为集体行动的动力。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就是这样形成的集体愤怒。

如何理解?笔者已经在本栏(《中国社会基层无政府状态令人担忧》一文)讨论过中国社会基层官与民的对立是如何造成的。简单地说,当政府不能履行其政
府功能,主要是不能为人民提供安全和社会正义时,民和官的紧张关系就会出现。

尤其是当政府本身成为社会不安全和非正义的根源时,民与官的冲突就会随时爆发出来。

很多城市居民也沦为贫困一族

民与钱之间的紧张和冲突也同样不能被忽视。在中国,人们往往简单地以社会的"仇富"或者"绝对平均主义"的心态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冲突。但很显然,这
种解释抱有太多的偏见,过分站在钱的立场上说话。

中国人并不一定是要"平均主义"的或者"仇富"的。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两者间失去均衡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倡"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走
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国社会都普遍接受这一政策导向。

在这一政策指导下,确实很大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但这并没有导致人们的"仇富"心理,因为当时社会的大多数的经济状况也在不断改变,变得好起来。
但现在的情形则完全不同了。

中国社会的收入差异越来越大。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没有达到共同富裕起来的目标,而且很多人沦落为贫困状态,绝对贫困的人数也在增多。

过去,贫困一词往往和农村居民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在很多城市居民也已经沦落为贫困一族。更为严重的是,当先富者占据了制度的居高点之后,他们就成了
既得利益者,开始变得保守,排斥后来者。这样一来,受"钱"操纵的市场(如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等)就成为转移社会财富的有效机制。

当然,这是一种财富从多数人向少数人、从穷人向富人转移的过程。

民与钱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和官与钱之间的关系有关联。当钱和权结成联盟时,无论是民与官之间的冲突还是民与钱之间的冲突,会呈现最大化。

权(公共权力)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但当权成为钱的俘虏的时候,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安全和社会正义就荡然无
存了。这样,民必然起来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抗争,抗争的对象自然是钱和权。

须处理"官"、"钱"本质的异化

那么,如何来化解民和官、民和钱的关系?这里不存在任何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解决方式,不同国家、不同的制度形态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无论是民与钱的关
系还是民和官的关系,都是社会群体间的冲突,要解决冲突就要从这些群体间的关系出发。

从中国本身的历史经验和现状来说,最主要的就是要处理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在传统中国,"官"的范畴又可分为"帝",即皇权,和"官",即官僚阶层。
在今天,这种分类可以表现在作为决策者的领导集体和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官僚及其官僚机构。

中国传统也有"大户"的概念,就相当于现在的"富人"或者"资本",或者本文所说的"钱"。这样中国社会就至少有四个群体,即作为决策者的领导者,
作为决策执行者的官僚,作为资本拥有者的富人和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民。

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官僚和资本也就是权和钱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仅产生了上述官与民和钱与民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在促使官僚、资本和决策者之间的矛
盾和冲突。

很显然,整个政权的基础并非"钱"和"官",而在于"民"。从本质上说,"官僚"和"钱"实际上只是领导者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这些不可或缺,因
为社会的治理并非领导者和民之间的面对面的关系。现在的问题是,无论是"官"还是"钱"异化了自身的本质,他们各自根据自身的私利而和"民"发生关
系,"民" 成为了他们各自主宰的对象。

或者说,决策者的权力实际上为"钱"和"官"所攫取,本来是执行政策的工具成为实际上的决策者和政策实施者。这同时也说明了,决策者本身和民失去了
直接的关系。

扩大社会空间,确立参与机制

如果对这样的群体关系有了认识,那么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途径也会明确起来。很明显,主要是必须重新调整决策者和民之间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决策者所倚重的是官僚和资本。发展要依靠资本,稳定要依靠官僚,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当这些关系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决策者如果
继续过分倚重官僚和资本,那么就很难纠正和遏制群体关系的冲突,更不用说是解决了。

就是说,决策者必须通过依靠民的力量来重新获得群体关系之间的均衡。这就是笔者多次讨论过的从国家向社会的分权。在过去的30年间,国家向官僚分
权,向资本分权。但现在在官僚坐大、资本坐大的情况下,要节制资本、节制官僚,就要向社会分权。如果不能向社会分权,决策者很难控制官僚和资本。

如何赋权于社会?不外乎两种方法。一是提供社会予更大的空间。在这方面,中国的决策者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因此才会出现"利益代表"的概念和以此概
念为指导的改革。但是要决策过程中反映民的利益,就必须给于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聚集的空间。

二是要确立社会参与决策过程的制度机制。这两方面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中国政治改革的社会动力。(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两方面,目前的趋势是向"钱"倾斜
的。)

换一句话说,决策者和民的联盟是政治改革的关键。决策者的选择并不多。没有民的支持,决策者本身很难对"钱"和"官"形成任何有效的制约,尤其是在
后两者结盟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民,而且也是整个政权。如果决策者不能和民结成联盟,那么民本身可能成为变革的唯一主体,那么就可能造成
革命性的事件。尤其是当民处于非组织状态时,革命就越会表现出非凡的暴力性。这在中外历史上屡见不鲜。

在任何社会,各社会群体间都会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就是说,他们之间处于一个非均衡状态。一定的张力属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但如果不能通过改革
来达到新一程度的均衡状态,社会就失去和谐,稳定必然成为严峻的挑战。

如何达成一个新的社会均衡则是中国改革的主要内容。近年来中央容许甚至鼓励市民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实际上是既赋权社会,也赋权国家的双赢
政策。

最近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也是朝这个方向的努力的表现。可以说,中央权力和权威的强化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壮大。这一点并
不是所有人都看得清楚的。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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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

Fwd: 超便携超强大的概念笔记本D-roll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款便携笔记本概念设计D-roll会有什么反应?看了这个,不得不说,现在的笔记本根本算不上便携笔记本!甚至可以说,这款概念笔记本D-roll,是一个万能工具。

  这个笔记本屏幕和键盘都可以像画轴一样卷起来。这个笔记本上还有一个皮带,上面有USB接口,可以插入USB外设,而且,它还有一个可拆装的摄像头,甚至,你可以把笔记本上的组建拆下来,当作时尚又个性的手链。女孩子可以把这样的笔记本当作精巧的手提袋(当然只是装饰作用)跨在胳膊上。骑行的时候,还可以把它斜跨在肩上。如果它材质够结识,甚至还可以当作防卫工具吧,哈哈。

    虽然这只是个超概念的东西,根本不可能量产,但是,设计者的想法还是很有趣的。一起看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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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Regards
Amy S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