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轶娟鲁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某、曾某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后,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
福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依法未准许陈某某的要求。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
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于2009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5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令人奇怪的是,其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某明确拒绝:"不更改。"同时也没到法院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决定对陈某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4月23日晚9时许,陈某某被福田法院依法实施拘留措施。4月24日,陈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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