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杨支柱:邓玉娇案的情与法(天理何在?)

新快报2009年5月20日以《不必担心邓玉娇须"杀人偿命"》为题发表,略有删节。


于 09-5-20 通过 牛博山寨头条 作者: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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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等3人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要求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被拒绝后邓贵大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用"水果刀"(这是警方用语,最初报道是"修脚刀")将邓贵大三刀刺死,并刺伤上前劝阻也是最初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的黄德智。邓玉娇报案后被警方拘留、送精神病院并申请精神病鉴定,警方称邓玉娇可能患有抑郁症。(京华时报5月19日)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许多公共知识分子著文为邓玉娇鸣不平,一些公共知识分子联名发表了《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还有大量维权律师坚称邓玉娇杀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舆论在颂扬邓玉娇"杀死人渣,替天行道"之外,进一步指责警方袒护那两个未被杀死的"强奸犯",甚至怀疑警方送邓玉娇做精神病鉴定是对邓玉娇的报复性迫害。
��从报道的情形看,邓玉娇当时不只是受辱(对语言侮辱绝对不可以拿刀进行防卫),而且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而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有可能受到各种进一步侵害的,层出不穷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为此做了有力的注释,因此邓玉娇确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如果邓玉娇只是舞刀冲出房间,在这个过程中将拦住她的人刺伤,应该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问题是邓玉娇对邓贵大连刺了三刀,而且据警方调查结论有两刀是致命伤;所以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防卫,还是进攻性的泄愤,恐怕需要进一步查清并仔细斟酌案发现场细节后才可以下结论。凭现在公布的信息要证明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不构成防卫过当,则必须证明邓贵大强奸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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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贵大的行为能构成强奸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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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可耻的,邓玉娇的反抗是可敬的。但是邓贵大等人的行为真的已经构成强奸未遂了吗?在要求购买"特殊服务"遭拒后强力阻止邓玉娇离开房间,确实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是仅仅因此而定邓贵大等一个强奸未遂的罪名,甚至仅仅是把黄德智等人作为强奸嫌疑犯予以拘留,都显然过于逻辑大跃进了。
��首先,强奸意图只能由(通常意义的)性交意图转化而来,而"特殊服务"与强奸的区别恐怕就不只是自愿和不自愿,异性裸体按摩、"吹箫"等无不属于"特殊服务",由于这些"特殊服务"具有不传染性病的优点,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购买"特殊服务"而并不发生通常意义的性交。你可以不相信巴东公安局关于"特殊服务"就是异性洗浴的说法,但是没法否认"特殊服务"在文字逻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都确实有可能是异性洗浴。
��其次,即使邓贵大等人最初要求的"特殊服务"是通常意义的性交,但是当邓玉娇拒绝并发生争吵后也可能因为败兴而打消了原来的愿望。嫖娼并不是追女友,很难说越拒绝就越有兴趣;何况即使是追女友,如果对方不只是拒绝而是激烈争吵,那也是很扫兴的。这个时候邓贵大的性欲很可能已经被愤怒所取代,享受"特殊服务"的愿望很可能已经转变成了"教训"邓玉娇的欲望。邓贵大等不让邓玉娇走的目的很可能是殴打以出气,而非强奸以泄欲。这从邓玉娇在精神病院喃喃自语"爸爸,他们打我"似乎可以得到一些印证(由于邓玉娇的父亲已去世多年,这一喃喃自语也显示了邓玉娇的精神不正常)。
��再次,即使邓贵大的性欲没有被争吵带来的愤怒所压倒,他强行留住邓玉娇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钱或许以更重的诺来诱惑她,诱惑不了就骂一顿或要求老板开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强奸。一个官员当着两名下属的面嫖娼确实够无耻,但是要当着两名下属的面强奸,光有无耻是不够的,还得有那个胆,毕竟嫖娼和强奸在法律上的后果相差太玄虚了。何况据荆楚网5月18日报道,当时房间里尚有他人。"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如果是这样,就更不大可能强奸了。
��邓贵大也可能对自己的权力和金钱过于自信,认为邓玉娇被强行留住后最终会屈服于诱惑,根本还没考虑到最终被拒绝后怎么办,当然更不会想到邓玉娇会动刀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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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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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不想替无耻的邓贵大做这些免费辩护,但是要逻辑自恰,我们就不能只把无罪推定用到"防卫者"身上,也同样应当用到"侵害者"身上,尤其是应当用到已经死去的"侵害者"身上,否则就可能欺侮死人不能说话。
��"正当防卫"的辩护并非只是发生在邓玉娇身上。法律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主张自己正当防卫的一方对"侵害方"进行有罪推定,将发生非常可怕的后果。譬如互殴把对方打死的一方,总是能找到一些"受害"的证据来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即使是在男人提出性要求被拒后强行堵门把女方往屋里推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如果邓玉娇案的一幕幕不是出现在官员与娱乐场所服务员之间,而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被女友拒绝性要求的男子要求女友待会儿再走并将女友推倒在沙发上数次,你能认为该男子意图强奸并活该被女友杀死吗?
��黄德智等2人不会承认自己有强奸意图。但是如果有其他一些证据佐证,也并非不可以认定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正当防卫,例如邓贵大一方是否有人关上门脱衣、是否有人脱下自己的内衣、是否有人撕扯或脱下邓玉娇的衣服、现场是否有精液、邓贵大被刺时是否趴在邓玉娇身上、邓玉娇本人报案报的是强奸还是殴打或非法拘禁、当地其他女服务员遇到相同的情形是否感觉自己行将被强奸。所有这些都不清楚,就断言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没有防卫过当,似乎太过草率。
��很多公共知识分子之所以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急着呼吁,是因为他们心里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替邓玉娇担心。其实就算邓玉娇构成故意杀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本身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仅此一条邓玉娇的刑期就有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己报案应当算自首,还可能有抑郁症,这些也都是从轻量刑的理由。即使法院不认可防卫过当,综合事件的起因(激于义愤杀人)、自首、抑郁症等情节,也很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还是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
��那些维权律师对这些是清楚的,却仍然对邓贵大等进行"强奸未遂"的有罪推定,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断言邓玉娇不存在防卫过当,这说明官民对立已经非常严重,立场意识已经压倒逻辑推理成为大部分人的思维方式。警方的正常执法行为遭到普遍质疑,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政府不被民众信任到了这样的程度,再不痛下决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重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真的非常危险了。而某些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和网民为了满足自己对英雄的盼望和幻想,极力否认邓玉娇极可能有抑郁症这一对她有利的事实(行李中的药品、邓玉娇母亲和爷爷的承认、邓玉娇在精神病院病床上的喃喃自语等),也需要从思维方式和人道方面进行认真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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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2009年5月20日以《不必担心邓玉娇须"杀人偿命"》为题发表,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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