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星期二

杭州撞车: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案件的法律分析(浙大法律人悼念谭学长的纪念文)(转)

本文主要观点:

1、胡某在城市繁华主干道飙车这一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胡某明知在城市繁华地带飙车具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我国当前已有法院判例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飙车行为进行规制。在城市飙车的行为严重危害交通管理秩序,应当苛以严惩,加大打击力度,从而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胡斌在城市主干道飙车的恶劣行为应当苛以严惩,以警示其他飙车族安全驾驶,遵守驾驶文明礼仪。

前言

昨天晚上从图书馆回来,上网在校内看到了浙大校友被飙车党撞死于斑马线的悲剧。知道这个消息后,想到这如花儿般年轻生命的凋落,他那至爱双亲所面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凉,他那即将成为新娘的女友遭受痛失爱人的打击,我的心里只有沉痛,沉重。我对于这些年轻的飙车族对生命的漠视感到愤慨;为他们扭曲的金钱观与价值观感到悲哀;为政府封锁消息、息事宁人的漠然感到气愤;为校内与诸多媒体也主动或被动地加入到了和谐队伍而感到悲凉。

我们愤慨,不是因为肇事者是一个富家子弟,也不是因为被撞死的是一个浙江大学毕业的高材生!我们愤慨,是因为肇事者肆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一个夜间8点45分这样的繁华时段,在靠近繁华休闲购物中心的地段(出事地点紧邻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休闲购物广场),严重超速飙车而将一个无辜的生命撞死在人行横道上!!!这个无辜死亡的生命,无论他是一个高材生还是一个普通老农,无论他是一个本地人或是外地人,无论他人城市人或是农村人,无论他是一个穷人或是一个富人,这都是一个鲜活宝贵的生命!!!!是一个被家人、朋友、爱人珍视珍爱的生命!!!!而这年轻鲜活的生命,又怎能简单以金钱来衡量!!那太浅薄,太无知,是对生命的侮辱!!

所幸的是,浙大人的团结让我感受到了求是魂,网民的愤慨让我看到了良知。只要我们团结一致,以法律的武器宣判,以舆论的巨大武器为后盾,我相信人的生命与尊严不容漠视!!世间的公道与正义不容践踏!!作为一个浙大人,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利用我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对这个事件进行粗浅的分析,希望这件事情能够秉公处理,将犯罪嫌疑人神之以法;警示那些蔑视他人生命的飙车族们,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行车秩序。刑法理论博大精神,下文的有些观点可能不成熟,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声明:法律事实必须以严格真实的证据为判断准则。本文的分析与判断以网络媒体的报道与网友提供的线索为依据,这些事实并非是法律上对事实上的认定。

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据相关媒体的报道,目前胡斌已根据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杭州市政府要求对"违规超速行为"进行严惩,这种倾向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条的规定(详细内容见附录),胡斌仅致一人死亡,又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列举的"其他恶劣情节",又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所以刑期肯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这个事件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违规超速行驶事件,而属于在城区主干道"飙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佐证的是车主2008年12月1日曾在公交车站台附近玩漂移,而且这辆车曾多次因超速行驶而具有劣迹斑斑的违规记录。本文认为胡斌在城市繁华地带飙车致使他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与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界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行为是指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它们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惩罚要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故意与过失犯罪,其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不以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损害后果为前提,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一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该罪。

从刑期上看,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可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尤其徒刑以及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其中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期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刑期根据危害后果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国现行法对"飙车行为"的处罚现状

所谓的飙车是指占用快车道,超速行驶,拔除消音器行驶等行为。我国法律并未对飙车作出明确界定,据交警说,超过最高限速规定20%以上就可以认定为"飙车"行为。据北京交警的观点,"飙车未必是超速,超速也未必是飙车,飙车指的是在道路上相互穿插追逐,对其他车辆安全行驶构成威胁,这种行为可被界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1]

我国当前各地执法机关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但此类刑罚刑期较短,打击力度较弱,故公诉机关在起诉类似犯罪行为时,一般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的角度着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其实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危险,即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从而加大了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3]在我国的司法实务界,已有法院判例将飙车行为视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苛以惩罚。

例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吴清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书中中,法院认为行为人驾驶公共汽车在公路上并排高速行驶,相互追逐,在进入仅容一车通行的收费道时仍不减速,致使多人受伤和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在一起飙车案件中指出,三被告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并相互追赶,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市朝阳法院的法官指出,"飙车"并非法律用语,而且"飙车"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要件,因而没有必要对"飙车"的含义加以法律上的界定。判断飙车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根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加以认定。

三、 本文对胡斌在城区道路飙车致谭某死亡的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对胡某飙车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宜简单以交通肇事罪认罪处罚,而应当认定其符合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此类在城市主干道上的飙车行为施以严惩,以维护安全有序的驾车秩序。

首先,从侵害客体来看:胡某在城市繁华地带飙车致使他人死亡不仅侵犯受害人的生命权,而且侵害了公共安全这一重大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只有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张明楷教授认为其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4]胡某的飙车行为扰乱交通管理秩序,致使其他车辆的司机与行人的生命以及其他财产均遭受了严重威胁,使得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处于威胁之中,其侵犯客体为公共安全。胡某与其同伴在靠近人口车流拥堵的繁华地带超速形势,无疑使公众的生命财产处于严重威胁之中。因此,胡某飙车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胡某的飙车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程度。张明楷教授认为"以其他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它必须与第114条、第115条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114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5]因而"相当性"与"破坏性"是判断胡某飙车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14条与115条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素的关键。
"飙车族"利用交警下班后,或是夜深人静时,在街道上狂奔,时速都在120公里以上,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直接的危害。他们"飙车"不但左钻右窜,还不停地摁喇叭、闪大灯,不少正常行驶的车不是猛打方向给飙车族让路,就是急踩刹车,导致道路一篇混乱。由于城市道路人多、车多、弯路多,不少交叉路口便都种植了树木、灌木绿化以及树有大型广告牌等,都会影响驾驶人的视线,因而城市里"飙车"是十分危险的。我们交通法规、道路条件都不允许开展这项极危险的交通事故,其破坏了正常的行车秩序。[6]因此,从在城市道路中飙车行为造成危险的严重程度来看,其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且该行为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相应的"破坏性",因此,胡某飙车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属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苛以重责。谭某在人行横道上被撞死是这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加重处罚的要素。胡某在城市道路飙车致他人死亡这一事实符合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胡某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胡某这种为追求个人飙车快感而放任飙车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或生命严重损害的态度符合刑法上间接故意的特征,因而属于主观故意的要件。飙车族的主观动机重要表现为:争强好胜;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受;表现英雄气概;借此交友获得认同;发泄怒气或挫折感;借此表达自己的叛逆与不屈于公权力;借此谋求异性青睐;当作休闲活动。根据前述分析结果,"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处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合理的原因,这种个人动机不同于因紧急避险、执行公务、追击违法犯罪分子、救火、医疗急救等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超速驾驶行为。[7]对于个人飙车族的这种为了追求个人刺激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的行为,应当苛以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本案中,胡某明知在人多车多的城市繁华地段超速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其无视"机动车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的交通规则,其明知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对穿行的行人与车辆造成严重威胁,却为了追求个人感官刺激的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正是这种对他人生命采取的漠不关心的态度才造成了谭某被撞死于斑马线上的惨剧。本文之所以反对将胡某飙车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因为交通肇事罪必须以过失为构成要件,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犯罪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但在本案中,胡某明知晚上8点左右在靠近购物广场地带行人车辆仍很多,在这种城市繁华地带"飙车"无疑将会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主观过错已经超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范畴。因此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二环十三郎":挑战秩序还是以身试法》,http://cz.nankai.edu.cn/czlog/user1/rainbow/archives/2006/325.html

[2] 王锦:《浅析"飙车"的法律概念》,http://www.zhongyuanlawyer.com/NewsShow.asp?id=103

[3]《三青年酒后飙车 危害公共秩序获罪》,《法意周刊》,http://www.lawyee.net/Lawyee_Weekly/weekly_20080813.html.

[4] 张明楷:《刑法学》,第537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第54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什么是飙车》,引自http://www.shenmeshi.com/Recreation/Recreation_20080526222609_2.html

[7] 王锦:《浅析"飙车"的法律概念》,http://www.zhongyuanlawyer.com/NewsShow.asp?id=103

--
"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
You received this message because you are subscribed to the Google
Groups "申江评论" group.
To post to this group, send email to jimmytalk@googlegroups.com
To unsubscribe from this group, send email to
jimmytal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For more options, visit this group at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jimmytalk?hl=en?hl=zh-CN
-~----------~----~----~----~------~----~------~--~---


--
~~~~~~~~~~~~~~~~~~~~~~~~~~~~
http://bczc.blogspot.com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