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长平:邓玉娇案引发的民愤有多少?

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chinaweekly on 5/24/09

  巴东警方5月18日的一纸通报,让邓玉娇案再掀波澜。这个通报和几天前同一警方发布的消息有些差异,但并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更和媒体披露的同一警方向县政府汇报的细节大相径庭,但没有否认这个得到广泛传播的汇报的存在。也许警方认为不言自明,当以最新的通报为准。但是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年轻女子的命运,关系到涉事官员的罪与非罪,更关系到普遍性的社会公正,所以民众不会像点击电脑屏幕上跳出的一个图标那样,主动地接受这个更新版本。我以最大的善意揣测,也许警方并无他意,仅仅是凭着严格的职业精神,让表述更加准确而已。但是我还是无法说服自己,为什么所有的主干和细节的更改,全都指向为涉事官员开脱罪责、陷邓玉娇于刑事犯罪的方向?

  在最新的通报中,两个关键的事实变得含混起来:其一,涉事官员中的死者邓贵大并没有向邓玉娇索要"特殊服务",而是黄德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其二,涉嫌强奸犯罪的暴力行为,也就是邓贵大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争吵中的两次"推坐"。其他细节也随之发生微妙变化,比如案发现场休息室变成了水疗区和休息室两个地方,休息室里也出现了两个劝架的服务员,等等。

  警方要么没有想到,要么根本不在乎,这一纸通报引发了更大的民愤。其实,严格地从�立办案的职业态度上讲,警方完全可以不考虑舆论,舆论也无从干预警方。问题是,舆论根本就不相信,警方是在本着专业精神�立办案。在这个问题上,舆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主流媒体的评论员和法律学者、维权律师,他们斤斤计较于警方的雕章琢句,致力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追求公平与正义;另一部分是更为广大的民间舆论,他们根本就不在乎警方的雕虫小技,看到的是此一事件反映的社会问题。

  无论警方怎样遣词造句,也无法否则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在遍布各地的洗浴、按摩、KTV、发廊等所谓的"娱乐休闲"场所,存在大量的名为"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的性交易,而这些地方的顾客,相当比例来自地方官员。最大的问题不在性交易本身,而是由于这些官员消费者的存在,其间的权利关系被不受制约的权力极大地扭曲了。在正常的社会,官员涉足这些场所比别的人士要有更多的顾忌。但是在很多地方,他们表现得更加嚣张。在此案中,就算这几个官员找错对象,误把邓玉娇当作"特殊服务"提供者了,被对方明确拒绝之后,他们为什么会恼羞成怒呢?邓贵大还要掏出一叠钞票来�打她的头----这个动作,包含着一个习惯于滥权的官员的羞辱、利诱和恐吓。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这时候邓玉娇所受到的羞愤和压力有多大?一个弱小的服务人员,被定位于"不提供特殊服务你在这里干什么"的角色,她该怎么办?和很多人一样,邓玉娇选择了忍辱离开。但是这样并不能让滥权者满足,邓贵大将其按倒(或者"推坐"吧)在沙发上。她再欲起身离开,又再被按倒(或"推坐")。假如她没有挥刀反抗,其结果将会如何?被激怒的官僚会轻易放过她吗?就算没有大家所设想的强奸或轮奸(也许只是我自己难以想象),一顿包含性侵犯的羞辱一定是难以避免了。而且在羞辱之后,他们就会善罢甘休吗?邓玉娇在他们的地盘上如何混下去?在那一瞬间,也许她感到了深深的绝望。谁能告诉我,此情此景中,一个注定要被羞辱的命运,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去反抗?

  也许有人会说,苟且偷生,选择顺从吧,甚至把强奸当享受。这听起来十分荒谬,其实大有市场。出于对暴力行动的恐惧和反思,这些年来人们对顺从和忍让的要求到了矫枉过正的地步。主流媒体也是一个有力的宣扬者,当然不能满足于这个明显的谬论,他们加了一条:留下法律证据,去依法维权。依法治国是十多年前提出的治国方略,得到了媒体和法律学者的普遍认同。这些年来,他们不遗余力地宣传法治观念。维权律师也把"依法维权"作为一种主要的策略。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的官员和警方对于法律的"利用",可能导致对这些努力的毁灭性打击。普通民众会发现,原来地方官员可以"依法强拆"、"依法跨省追捕"、"依法打击上访者",警方更可以"依法从重从快"、"依法送进精神病院"、"依法秘密办案",甚至连邓玉娇到底有没有投案自首这样简单的情节,警方也"依法"不能确认。

  还有,官员凭什么认为自己就应该理所当然地享受"特殊服务"呢?是他们在生理上属于另类吗?还是他们的收入特别高----一个镇的招商主任的法定薪水到底有多少,钱多得随手可以掏出来砸人?不,都是因为他们手中的权力。一个可能难以用法律数据证明,但是所有人都心照不宣的事实是,这些基层官员的消费,相当部分来自公款。他们滥用公款,带来的不仅仅是浪费,更是对普通民众的羞辱和欺凌。

  这些才是民众愤怒的真正原因,它们可不是警方一纸聪明的通报就可以掩饰过去的东西。

  作者: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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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周刊, 2009-05-25.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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